重庆师范大学信息技术安全事件报告与处置办法
日期:2022年12月12日 16: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信息技术安全工作,及时掌握和处置信息技术安全事件,协调相关力量做好应急响应处理,降低安全事件带来的损失与影响,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和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根据教育部《信息技术安全事件报告与处置流程》(教技厅函〔2014〕75号)以及《重庆师范大学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技术安全事件的定义。根据《信息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GB/T20986-2007,以下简称《指南》,摘录部分见附件1),本流程中所称的信息技术安全事件(以下简称安全事件)是指除信息内容安全事件以外的有害程序事件、网络攻击事件、信息破坏事件、设备设施故障、灾害事件和其他信息安全事件,详见附件1。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流程适用于校属各单位发生的信息技术安全事件的报告与处置工作。

第二章 安全事件等级划分与判定

第三条 安全事件等级划分。根据《指南》,将安全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件(I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详见附件1。

第四条 安全事件判定。学校各二级单位一旦发生安全事件,应根据《指南》,视信息系统重要程度、损失情况以及对工作和社会造成的影响迅速自主判定安全事件等级。信息技术中心在接到报告后,根据事件情况,进一步做出判定。必要时,信息技术中心组织专家组进行判定或报告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判定。

第三章 安全事件的报告与处置

第五条 I至Ⅲ级信息安全事件的报告与处置。报告与处置分为两个步骤:事发紧急报告与处置、事后整改与情况报告。

(一)事发紧急报告与处置

1.网络与信息系统运维操作人员一旦发现上述安全事件,应根据实际情况第一时间采取断网等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将损害和影响降到最小范围,保留现场,并报告本单位安全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

2.本单位安全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置,同时以口头通讯的方式将相关情况通报至信息技术中心,并书面记录安全事件发现过程及口头汇报过程。涉及人为主观破坏事件应同时报告保卫处。

3.信息技术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做好书面记录,并进一步判定安全事件等级,对确认属I至Ⅲ级安全事件的, 应立即报告网信办并组织相关技术力量赶赴现场协助处置工作。

4.涉及人为主观破坏事件的,保卫处应组织人员赴现场协助处置,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取证和处置工作。

5.各单位应及时跟进事件发展情况,出现新的重大情况应及时补报。

(二)事后整改与情况报告

1.事后整改应在安全事件发现后2日内完成,并在整改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件情况报告报送至信息技术中心,报送内容和格式见附件2。

2.安全事件的事后整改包括:及时掌握损失情况、查找和分析事件原因、修复系统漏洞、恢复系统服务、进一步总结事件教训、研判安全现状、排查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提升安全防护能力等。如果涉及人为主观破坏的安全事件应由保卫处联系,配合公安部门开展调查。

3.事件情况报告由单位安全负责人组织编写,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信息技术中心。涉及人为主观破坏事件的,事件情况报告应抄送给保卫处。

第六条 一般安全事件(Ⅳ级)报告与处置。各单位发生一般安全事件,应及时、自主组织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信息技术中心协助的,联系信息技术中心予以协助。在事件处置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向信息技术中心报送整改报告,报告内容和格式见附件3。

第七条 预警类信息的报告与处置。各单位要按时、按要求完成国家、地方有关信息安全部门以及学校信息技术中心等部门通报的预警类信息的处置工作。并及时将执行情况通报学校信息技术中心。

第八条 信息安全问题整改类信息的报告与处置。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教育部、市教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等信息安全部门发布的漏洞整改类信息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整改报告报送学校信息技术中心,报送内容和格式见附件4。

第四章 配套制度与问责

第九条 人事变更。为保障联络通畅,各单位的信息技术安全工作主管领导、联络员、联络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信息技术中心报备。

第十条 相关配套机制。各单位应根据实际建立本单位的值守制度,做到安全事件早预警、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各单位应按照流程及时、如实地报告和妥善处置安全事件。如有瞒报、缓报、处置和整改不力等情况,学校将对相关单位进行约谈或通报;情况严重的,根据《重庆师范大学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的责任追究条款问责处理。

第十二条 整改落实机制。发生I至Ⅲ级安全事件后,要认真做好整改落实工作,坚持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教育或处理不放过,尽力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确立的原则处理。

第六章 附件

附件1《信息技术安全事件分类与等级划分》

附件2《信息技术安全事件情况报告》

附件3《信息技术安全事件整改报告》

附件4《信息技术安全隐患整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