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
日期:2022年12月12日 15: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校园计算机网络(CQNUNET)(以下简称“校园网”)的建设、管理,提升学校信息化建设水平,提高校园网运行的稳定性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是指由学校建设,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业务运行和现代治理提供服务,具有学术性和非盈利性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括校园有线网、无线网和各类专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网建设、管理、使用和运维中的各项工作或活动。

第二章 基础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校园网基础设施是指机房、路由器、交换机、光线路终端、光网络单元、无线AP、接入面板、配线架和连接网络设备的线缆光缆等(以下统称网络基础设施),以及管井、弱电间、配电柜和电缆等(以下统称电力基础设施)。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

第五条 校园网的覆盖范围包括大学城校区、沙坪坝校区和北碚校区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区域以及学生公寓和相连的校内商业区域。

第六条 校园网基础设施是保障教学、科研、业务运行和管理活动正常开展的重要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增加、拆除或搬移,不得私自修改校园网设备的配置。

若校园网接入不能满足实际工作学习需要,需增加接入点的,应向信息技术中心提出改造意见和建议,由信息技术中心进行论证和调整。

第七条 校园网基础设施按“谁建设、谁维护;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学校统一建设的校园网基础设施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管理维护,各二级单位自行建设的内部局域网由二级单位自行管理维护,教职工家里自己铺设的网线及设备由教职工自行管理维护。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如需重新装修教学办公环境且装修方案会破坏校园网基础设施的,应在项目实施前告知信息技术中心,由信息技术中心指导施工方对校园网设施进行安全拆除后方能施工。施工完成后,再由信息技术中心指导施工方将校园网设施重新安装恢复。

第三章 校园网出口及IP地址管理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园网统一出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教学办公区、学生宿舍区私自引入其他互联网出口。不得擅自允许其他通信企业(或运营商)提供网络接入服务,不得允许其占用学校通信管道,不得为其提供电力供应。

第十条 校属各二级单位如果需要安装使用校外网络专线的,按照学校相关专线管理规定向信息技术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除提供端到端服务或具有保密性质的专线外(如财务专线、招投标专线等),其他专线均须通过校园网出口设备统一纳管,并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管理。校外网络专线仅服务于专属业务,不得用于个人上网。

第十一条 学校使用统一校园网域名(cqnu.edu.cn),由信息技术中心管理,并为全校提供服务。二级单位不得再以学校名义申请域名。

第十二条 校园网IP地址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管理和分配,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信息技术中心分配的IP地址,不得盗用、占用他人IP地址,不得随意更改IP地址。

第四章 校园网账号管理

第十三条 校园网账号是用户在校园网上的身份识别码,每个用户只能注册一个账号。校园网实行“实名制”,用户申请接入校园网时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认证。

第十四条 学校在编教职工、在籍学生的上网账号与其工号、学号对应。其他人员或单位若需接入校园网的,由使用者提出申请,并提交个人或单位实名认证资料,经所在单位或责任单位负责人审核以及信息技术中心同意后,再到信息技术中心开设上网账号。

第十五条 校园网用户应使用本人的上网账号访问校园网,不得使用他人账号,不得将自己的账号转借他人使用,不得多人共用一个账号。任何用户都不得利用校园网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入服务。

第五章 使用要求与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保留网络日志不少于6个月,校园网用户为其上网行为负责。若有违规行为,由账号对应的实名认证者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自觉遵守互联网使用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通过网络传播涉密内容,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及设备接入校园网。

第十八条 校园网用户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煽动违反法律法规、破坏学校和国家和谐稳定的信息。

第十九条 校园网用户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地方及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有义务向学校归口管理部门报告违法犯罪行为或其他不良行为,有义务接受网络技术和网络安全等方面教育培训。

第二十条 各接入单位应按规定对网络设备及信息内容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阻止问题的发展和蔓延。

第二十一条 校园网用户在使用校园网的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为违规行为:

(一)从事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行为的;

(二)破坏、盗用校园网上信息资源的;

(三)盗用他人账号的;

(四)盗用、占用他人IP地址的;

(五)故意制作、传播恶意代码和病毒的;

(六)损坏校园网公共设施的;

(七)不服从校园网管理部门或人员管理的;

(八)其它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学校相关管理办法的。

第二十二条 校园网用户在使用校园网中发生以上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对当事人提出警告;

(二)责令当事人做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三)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并禁用校园网账号或中断计算机联网两周;

(四)永久禁止在校园网中建立账号;

(五)违反学校其他规定的,按相应规定处理;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子网在使用校园网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如下措施:警示、停止单机接入校园网、停止单位子网接入校园网、报请学校批准追究当事人和单位分管负责人的责任、诉诸法律等。

第二十四条 因违规行为给学校、其他用户或单位造成名誉、经济或财产损失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确立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