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师范大学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日期:2022年12月12日 15: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师范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互联网域名管理,推进学校信息化应用建设发展,根据《网络安全法》、《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安全管理协议》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互联网域名由信息技术中心向相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申请、注册并管理,cqnu.edu.cn是学校一级域名。在学校一级域名下以“*.cqnu.edu.cn”形式注册的域名为校内二级域名。

第三条 本文以下所指“域名”,如无特殊说明,均特指学校二级域名。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四条 原则上,学校各单位在校园网开通公共服务的网站和信息系统,应申请学校域名,不得使用IP地址直接访问。除非有特殊原因,各单位不得私自申请非学校域名。

第五条 各单位申请域名,由申请单位向信息技术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并备案登记。

第六条 学校互联网域名由信息技术中心管理维护,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架设域名服务器或提供域名解析服务。

第七条 信息技术中心有义务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域名检查工作,必要时按要求暂停或停止相关的域名解析服务。

第八条 学校不为任何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其他资质文件用于非学校域名的登记和注册。

第三章 域名注册

第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先使用”原则。

第十条 各单位可向信息技术中心申请对部分特殊语义的域名进行保护和预留。

第十一条 域名暂不接受个人申请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 域名注册与提供的网络服务挂钩,有实际的网络应用服务才能注册域名。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的域名应采用拼音、英文的全称或缩写,不得使用有争议的字母组合或英文单词作为域名。

第十四条 域名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信息技术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申请单位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 域名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互联网有关法律法规。因注册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域名使用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使用单位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信息技术中心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第四章 域名注销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域名使用单位应向信息技术中心申请注销所注册域名:

(一)域名使用单位不再使用所注册域名;

(二)域名对应的网站或信息系统不再使用;

(三)因活动(会议)注册使用域名,活动(会议)已经结束;

(四)域名使用单位并入其他单位,使用并入单位的域名;

(五)其他需要依法、依规注销的情况。

第十九条 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信息技术中心应当予以注销,并根据需要以邮件、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域名使用单位:

(一)域名使用单位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使用单位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域名对应的网站或信息系统未按学校规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或被注销登记备案的;

(四)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确立的原则处理。